(二)品种审定
品种、种子是农林业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世界各国都有对新品种进行审定的体系。根据198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我国农业部、林业部分别设立了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1997年成立的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增设了花卉专业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各类花卉新品种审定标准,逐步开展新品种的认定或审定工作。
(三)品种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1年在巴黎签署,1968年生效。以后又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三次修订。据此公约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nion Internation-a1 Pour la Protection des 0btentions Vegetales,简称UPOV),目前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成员国。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花卉业的发展,我国已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又制定了实施细则。1999年3月23日,我国签署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成为UPOV的第26个成员国。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进行。根据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包括木本观赏植物在内的各类木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国家林业局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细则》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生产的发展。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上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它的“身份”。此外,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这种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当然,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自《中国牡丹全书》第二编,总编著:篮保卿 李嘉珏 段全绪,主撰稿:喻衡 陈树国 洪涛 李嘉珏 王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