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牡丹芍药品种登录办法
中国牡丹芍药登录委员会于1996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国牡丹芍药品种审定登录办法》,现将该《办法》全部条文引录如下:
(一)为了促进牡丹芍药商品化生产的发展,保护育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品种整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经中国花夯协会牡丹芍药分会第二届理事会研究,决定成立中国牡舟芍药品种登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全国牡升、芍药品种登录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中国境内(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培育出的牡丹、芍药品种,均需经本委员会审定登录后,才能予以承认,准予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
(三)申请登录的新品种,在观赏性状上要优于亲本,或有某些特殊的优点,如花期极早或极晚,抗病虫害、抗湿热,或一年生技校长,适用于切花等;并要求性状稳定一致,县有10株以上达到开花树龄的营养繁殖苗,附有植株与开花的彩色照片,才予受理审定。
(四)由品种持有人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培育的品种,由单位法人提出申请。按本委员会颁发的《中国牡丹芍药品种审定登录表》逐项认真填好,附上彩照,先交所在地区,由本委员会认定的地方审定小组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本委员会受理。
(五)申请审定的新品种经本委员会审查合格并确认品种名称后,予以批准登录,颁发证书,并在《中国花卉报》上向国内外公布。
(六)本委员会遵循审定登录优先律,品种持有单位或个人,有品种名称优先权,受本委员会保护,不受侵犯。对新选育的优良品种,本委员会将向地方科委推荐,申报科研成果。
(七)本委员会每两年受理一次审定登录工作,时间在牡丹、芍药花期时。特殊情况下,可单独受理。
(八)本委员会定期对现有品种进行复查或抽查。由地方审定小组对生长势严重下降,观赏价值低下的品种予以审查,将初审需淘汰的品种报本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公布,宣布予以废除。已废除的品种,不得再于市场上以品种流通。
(九)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设于北京林业大学。
(十)本办法于1996年底执行。 [引自《中国牡丹全书》第二编,总编著:篮保卿 李嘉珏 段全绪,主撰稿:喻衡 陈树国 洪涛 李嘉珏 王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