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7-08-22 中国牡丹全书喻衡 陈树国等9800
核心提示:  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于牡丹育种工作者来说,深入了解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授予
  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于牡丹育种工作者来说,深入了解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确定育种工作的方向与目标,并在育得新品种后,采取正确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所指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下面是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管理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①,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和个人。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情况包括:①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②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①。
  为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犯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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