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如下:
①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由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的我国第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包括有牡丹(paeo-nia suffruticosa Andr.)在内。
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的具体要求,应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国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③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④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这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⑤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这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⑥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
①仅以数字组成的;
②违反社会公德的;
③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④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⑤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⑥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⑦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注释: ①这里所指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①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
②最新收获或者采集的;
⑦无病虫害;
④未进行药物处理。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已经进行了药物处理,应当附有使用药物的名称、使用的方法和目的。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